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連潭74之被告甲○○上列列被告,因98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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