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怡碩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
袁啟恩 律師 陳佳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怡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怡碩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故買贓物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財產罪等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6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6年11月8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進行審理並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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