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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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聯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嘉良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被告東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昀蓁 被告 王淑卿
何綉彤 詹世欽 柯孟佐 蘇雪芳 官耿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對被告東夏建設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19,698,500元債權,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建物間之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本於民法第87條之規定,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建物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所為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下稱聲明㈠);另就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建物部分,依民法第113條、第24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何綉彤、詹世欽、柯孟佐、蘇雪芳、官耿宇應將上開建物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下稱聲明㈡,如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部分,則未請求,見民國106年9月20日民事陳報暨聲請狀所載)。而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之聲明㈠部分,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之106年房屋稅評定現值364,3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另原告就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建物之聲明㈠、㈡部分,雖主張2項標的,但實係以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為手段(理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認該2項標的互為競合;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聲明內容係基於債權人地位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因所代位者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亦即以代位請求塗銷並回復登記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前揭財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依上開編號2至6建物房屋稅籍資料,106年度房屋稅現值合計共3,170,700元。是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35,000元(計算式為:364,300+3,170,700=3,535,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編號│虛偽買受人│建號(新港鄉)│權利範圍│原因發生日期│備註│├──┼─────┼────────────┼────┼───────┼───────┤│1│王淑卿│嘉義縣○○鄉○○段○○○號│全部│105年7月15日│系爭工程一B2│││││││106年9月13日於│││││││訴訟中移轉予第│││││││三人 李明儒 │├──┼─────┼────────────┼────┼───────┼───────┤│2│何綉彤│嘉義縣○○鄉○○段○○○號│全部│106年6月1日│系爭工程二A1│├──┼─────┼────────────┼────┼───────┼───────┤│3│詹世欽│嘉義縣○○鄉○○段○○○號│全部│106年5月15日│系爭工程二A2│├──┼─────┼────────────┼────┼───────┼───────┤│4│柯孟佐│嘉義縣○○鄉○○段○○○號│全部│106年2月10日│系爭工程二A6│├──┼─────┼────────────┼────┼───────┼───────┤│5│蘇雪芳│嘉義縣○○鄉○○段○○○號│全部│105年12月12日│系爭工程二A7│├──┼─────┼────────────┼────┼───────┼───────┤│6│官耿宇│嘉義縣○○鄉○○段○○○號│全部│105年7月1日│系爭工程二特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