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2號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 趙燕玲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2號被告 黃怡碩 等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趙燕玲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
2項、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怡碩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犯罪手法,與被告 林文帝呂柏漢 、林 岷琦 ,共同以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方式,詐欺被害人申 麗香 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事實(詳細犯罪時間及手法如附表所示),經據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5年度偵字第9184號、第11333號、第11454號、第19638號、第19816號提起公訴,並認被告黃怡碩、林文帝、 林岷琦 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
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戶籍法第75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等罪嫌,而被告呂柏漢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被告黃怡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趙燕玲的戶頭內有詐騙被害人所得款項,不是我贈與她的,是我放在她中國信託帳戶內,當作買賣股票之用,實際上放在她帳戶內是50萬元,但僅剩下20萬元等語(見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442號卷一第131頁、卷二第6頁反面),觀諸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趙燕玲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可知105年3月17日、28日分別以現金存入30萬元、20萬元,而迄同年11月17日止,餘額為28萬6,644元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67876號函暨檢附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徵(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
2號卷一第164-1頁至第164-5頁),參以被害人所有第一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3月16日遭被告林文帝以登入網路銀行方式,解除該帳戶內之700萬元存款定存,並輾轉入由被告林岷琦假冒被害人名義所申請之彰化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由被告林文帝假冒 陳佳益 所申請之臺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經被告林文帝、呂柏漢於同年月16日至26日領出被害人前開存款,亦有臺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假冒陳佳益名義開立)、彰化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假冒被害人名義開立)、被害人原有第一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3770號卷第69頁、第74至76頁、第85頁),據此,本案若經本院調查認被告黃怡碩等4人成立前揭罪名,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者,依上開刑法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沒收對象可能包括第三人趙燕玲收受被告黃怡碩之現金匯款,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2號案件已訂於106年1月16日上午
9時3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本案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羅郁婷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附表:
┌─────────────────┬───┬─────┐│犯罪時間及手法│被害人│不法利得總││││金額│││││├─────────────────┼───┼─────┤│黃怡碩於105年2、3月間,變造完成│ 申麗香 │700萬元││貼有林岷琦照片之姓名為申麗香之國民││││身分證後,由林文帝於105年3月15日││││陪同林岷琦持上開不實證件及印章,至││││彰化銀行雙園分行,假冒申麗香之名義││││,偽造申麗香之簽名及印文於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彰││││化銀行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個人戶)彰化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等文件上,以辦理申請││││開立帳戶事宜,並取得帳號0000000000││││2800號、戶名為申麗香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再由林文帝於同日與林岷琦持上││││開不實證件及印章,至第一銀行中和分││││行,假冒申麗香之名義,偽造申麗香之││││簽名及印文於第一銀行之往來業務項目││││申請(變更)書、印鑑掛失暨更換新印││││鑑申請書兼登錄單、第e個網業務申請││││書上,持交與該銀行行員,辦理變更申││││麗香本人原在第一銀行中和分行帳號18││││000000000號帳戶使用之印鑑,並同時││││辦理約定轉帳至前揭假冒申麗香名義開││││立之彰化銀行雙園分行帳號帳戶功能。││││迨網路約定轉入帳號設定完成後,即由││││林文帝於同年月16日,在不詳地點上網││││,透過第一銀行之網路銀行功能,將申││││麗香存放在上開第一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內之700萬元存款辦理解除定存後,並││││以網路約定轉帳之方式,轉入前揭由林││││岷琦假冒申麗香名義所申請之上開彰化││││銀行雙園分行之帳戶內,再將部分金額││││,以網路約定轉帳方式,轉至由林文帝││││假冒陳佳益名義所申請之臺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由呂柏漢陪同林文帝,自同年月16日││││起至26日止,以共同臨櫃提款及持上開││││假冒陳佳益及申麗香名義所申請之臺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帳戶及彰化銀行雙園││││分行帳戶之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提款之││││方式,提領申麗香上開第一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內之存款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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