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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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金宏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該被告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