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侵上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45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堅鐸指定辯護人柯俊吉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堅鐸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堅鐸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認多次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5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106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本院參酌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審理後判處被告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案雖已宣判,惟尚未確定,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隨之增加;且被告仍有反覆實施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之虞,復為保全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另佐以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續行羈押處分當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因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自106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