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02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威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