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告 劉世芳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被告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洪秀柱 被告 許福明 上列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被告 張顯耀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黃昭順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楊啟志 律師被告 王貴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被告中國國民黨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已由洪秀柱變更為 吳敦義 ,及是否為承受訴訟,均尚待查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