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帝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之106年6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