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聲請人 任佩蘭 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相對人 任美燕
任佩芳 任懷中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
9月21日所為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亦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本院裁判就此部分脫漏未記載,爰聲請准予裁判補充等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補充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因給付扶養費係屬家事非訟事件,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假執行之相關規定,本院即無從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亦無另為准駁諭知之必要。原裁定未為准駁之諭知,並非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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