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采蓉 選任辯護人 楊傳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
222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上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06年9月14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及踐行之程序未足,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秋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