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984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芳燦
訴訟代理人 邱俊江
被 告 劉宜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