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6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63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14日上午9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0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
表、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現金卡申請書、貸款交易明細查
詢表及貸款融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書逸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5631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
│001│捌萬柒仟伍佰元│96年0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19.71﹪│
├──┼─────────┼────────────┼────┤
│002│捌萬捌仟零參拾肆元│95年0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0﹪│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