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733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一次給付
完畢。
二、相對人同意返還聲請人保全系統器材,共有CDR0010外讀卡
機壹個、LMP0010異常警示燈壹個、SHT0020鐵捲門感知器壹
個、SPC134K緊急通報(手)壹個、SPM0051磁式開關貳拾捌
個、SPM0052磁式開關參拾柒個、THSM010家庭系統主機MF卡
壹個、TPAD020操作器THS壹個、VIB0050振動破壞感知器貳
個。並同意由聲請人於97年11月11日上午10時至相對人座落
於高雄市○○區○○街○○○號之住處拆除。
三、雙方同意於97年11月11日將95年9月27日簽訂之家庭保全系
統服務契約終止。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