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733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一次給付
  完畢。
二、相對人同意返還聲請人保全系統器材,共有CDR0010外讀卡
  機壹個、LMP0010異常警示燈壹個、SHT0020鐵捲門感知器壹
  個、SPC134K緊急通報(手)壹個、SPM0051磁式開關貳拾捌
  個、SPM0052磁式開關參拾柒個、THSM010家庭系統主機MF卡
  壹個、TPAD020操作器THS壹個、VIB0050振動破壞感知器貳
  個。並同意由聲請人於97年11月11日上午10時至相對人座落
  於高雄市○○區○○街○○○號之住處拆除。
三、雙方同意於97年11月11日將95年9月27日簽訂之家庭保全系
  統服務契約終止。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