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07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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