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830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村○○路○○○號,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表各
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