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82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被 告 林詩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詩頴住所地係於苗栗縣三灣鄉北埔村8鄰小北埔
17號,有被告林詩頴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而綜
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
權之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林詩頴之住所
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