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許婷婷
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
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訴請與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即本
院100年度中勞簡字第96號),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
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表、審查決定
通知書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聲請法
律扶助獲准,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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