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711號
原   告 林彬章
複代理人   顏必益
被   告  陳金墩
被   告  陳清貴
被   告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嘉鴻
       陳韻如
被   告 許 陳秀菊
被   告  陳秀蓮
被   告  余明欽
被   告  黃來發
訴訟代理人  黃珅隆
被   告  廖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土地分割登記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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