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711號
原 告 林彬章
複代理人 顏必益
被 告 陳金墩
被 告 陳清貴
被 告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嘉鴻
陳韻如
被 告 許 陳秀菊
被 告 陳秀蓮
被 告 余明欽
被 告 黃來發
訴訟代理人 黃珅隆
被 告 廖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土地分割登記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