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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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44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振乾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黃不康秀琴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檢附其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理由
一、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追加黃不、康秀琴之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以書狀記載被告之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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