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39號

原告 蔡佩芸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俊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32,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橋救字第2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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