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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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08號

原告 陳柏勳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 程士豪大慶玉石開發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提出準備四狀,變更追加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3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扣除原告原繳納之8,920元後,尚應補繳6,4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部分之請求。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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