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原小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66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邱至弘

被告 陳哲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75元,及其中新臺幣5,004元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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