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419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旻良
被 告 陳彥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憑,而
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