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原 告 康寧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靜全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9,09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