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雄簡字第1822號
原   告  蘇玲巧
被   告 超基當舖
法定代理人  蔣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返還如附件所示之K白金天然鑽石戒指一只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9年2月8日晚間至被告超基當舖處質
當K白金天然鑽石戒指乙只,質當金額新臺幣(下同)18,
000元,滿當日期為99年5月7日,惟原告於99年5月4日
欲贖回質當物時,超基當舖卻已人去樓空,爰依當舖業法第
18條之規定,請求超基當舖應返還K白金天然鑽石戒指一只
予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當票持有人在滿當期日前,得於當舖業營業時間隨時持當
票取贖質當物;取贖時,應將當票繳回當舖業,並於當票副
聯簽註已取贖質當物。當舖業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主張其於99年2月8日至超基當舖質當K白金天然鑽石
戒指乙只,質當金額18,000元,滿當日期為99年5月7日,
惟其於99年5月4日欲贖回質當物時,超基當舖卻已人去樓
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鑽戒之寶石保證書影本及超基當舖
出具之當票影本為證,核與所述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上開
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當舖業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
K白金天然鑽石戒指一只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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