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調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調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李龍淵
相 對 人  廖水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定倉庫及設備租賃契約書第19條約定,雙方同
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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