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士弘
林鴻達
陳美卿
被 告 陳馥璇 即 陳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