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玉小字第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榮章
被 告 田美蓮
上列當事人99年度玉小字第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11月26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下同)9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叁點柒伍
計算之利息。另自9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陸個月以內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拾,逾期超過陸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貳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