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5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陳彥鳴
被   告  薛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15日上午,駕駛車號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區○○路○○號處,因倒車
不當之過失,撞損訴外人 鄭宇明 (下稱訴外人)所有停放中
之9660-VE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案經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派員處理。查上揭受損之系爭
車輛,訴外人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且車禍事故發生時
尚在保險期間,上開事故經訴外人通知原告並查證屬實後,
即賠付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7,984元(工資
8,542元;零件:19,442元),又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
告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即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27,9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
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理賠申請
書、估價單、照片、統一發票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
是堪信原告主張上開為真實;又被告因倒車不慎撞及原告承
保系爭車輛受損,被告顯有過失,其不法損害系爭車輛,且
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
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原告主張賠負之修復費用共27,984元,包括:工資部分為8,
542元、零件部分為19,442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
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
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
)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
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
輛出廠日為97年11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
事日期98年12月15日,應折舊1年1月(未滿1月,以1月
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7,551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
11,891元,原告共計得請求修復費用合計為20,433元(8542
+11891=20433)。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0,4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99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表:
第1年折舊額194420.369=7174
第2年折舊額(00000-0000)0.369112=377
1年1個月之折舊額為7551元
(計算式為:7174+377=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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