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246號抗告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裁定命其等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本院卷第8頁至第11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黃雯惠法官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