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上訴人桃裕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翰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上訴人 李文賢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任正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