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3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建智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23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建智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說明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故被告之上訴(按: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提書狀書寫為抗告狀),違背法律之規定,依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黃斯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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