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陳中銘
吳瓊玲 被告 吳進義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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