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白采右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 律師被告 捷德 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元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許坤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03年9月15日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3年9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1,99
8元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薪資給付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確認僱傭關係及請求給付自10
3年9月15日至原告復職之日止之薪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未定有期限,而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37歲,自103年9月15日計算至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28年又4個月,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60,00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33,000元×12個月×10年=3,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