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培馨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79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培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培馨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月20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上訴事:為不服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云云,有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前經原審於105年2月18日以基院曜刑樸104易679第1559號通知書命其補提上訴理由,而仍未補敘,爰裁定命補正。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