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彥麟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彥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於民國100年3月1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3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1月1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