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劉雲玉 被告 劉偉豪
王淳復 李詩平 王瑞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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