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9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雲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29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雲禮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雲禮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不服上訴,惟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揆諸前開規定,被告對於此部分罪刑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至上訴人其餘上訴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則待卷證齊備後,另行送交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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