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黃定宸
黃泰緯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新松
郭怡棻 被告 曾玉書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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