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㈠、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提出聲請人,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6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㈡、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請聲請人據實說明切勿隱匿,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㈢、因聲請人目前受執行扣薪三分之一及獎金四分之三,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二年內收入皆以扣薪後薪資計算,實比照聲請人之薪資餉條,實際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應為新臺幣(下同)43,135元,另每年獎金應亦非聲請人所陳僅止22,968元,請聲請人據實說明,並提出各獎金之明細證明。
㈣、聲請人何以不聲請國軍宿舍以減少按月7,500元之房租支出?又聲請人戶籍謄本所示,自96年11月28日聲請人含聲請人父母即遷戶至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即聲請人所陳租賃地址),然何以聲請人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為98年11月1日始簽立,請聲請人釋明並提供自96年12月後之房屋租賃契約。
㈤、依聲請人提供98年9月21日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申請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其內土地銀行所示之債權為0,然何以聲請人需與土地銀行以按月1,560元之協商款達成協議?其債權發生之原因為何?另請聲請人提出該協商協議書過院參辦。
㈥、請聲請人提出以聲請人父親為人頭辦理信用借款及現金卡週轉之證明,否應不得認為聲請人有為父親償債之義務。另就聲請人對民間債權人乙○○所負127,000元債務,亦請聲請人提出相關如銀行匯款證明及還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