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70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11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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