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5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被繼承人 簡清榮 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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