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7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被繼承人 胡永祥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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