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債務人甲○○
一層之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依債務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所示,其於民國97年12月1日經鑑定
為中度精神障礙,請據實 陳明 債務人於97年12月1日以前之實際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
關係、現職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收入狀況、與債務人如何分攤每月共同生活必要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電話費等)。
⒊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又稱
上開租金包含第四台、管理費,由男友支出等語,請據實陳明債務人是否實際支出上開租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應受扶養人 林以婕 每月扶養費用3,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⒌陳明債務人之前配偶 林進東 是否支出林以婕之扶養費?每月若
干元?若未給付,請一併說明其原因。並提出林以婕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⒍陳明債務人是否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申請補助?每月領取
補助若干元?如未申請,或曾申請而未經核准,請陳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⒏債務人陳稱其每月收入僅有社會補助1萬1,600元,而生活支
出為2萬5,000元等語,則其收入顯不足負擔生活支出,更遑論清償債務,請陳明債務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