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33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203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68,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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