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61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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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 告 東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曾委託原告就被告公司之轉型,執行「企
業內部流程輔導業務」事宜,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2月
份起至96年2月份止,輔導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9萬元
,詎原告為被告完成上開輔導業務並提出輔導結案報告後,
被告卻遲不付款,經原告次追討,被告法定代理人鄧竣元遂
於96年2月27日與原告共同簽立「借款契約書」一紙,允諾
將無異議就上開積欠委任報酬19萬元,自簽立上開借款契約
書之日起60日內清償完畢,惟迄今被告仍未為任何清償等語
,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委任報酬。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僅提出聲明異議狀陳稱:兩造間並無任何貨款
往來關係等語。
三、本件原告前開主張被告委託原告執行企業內部流程輔導業務
,而被告尚未給付報酬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輔導請款單三
紙、輔導結案報告一份、借貸契約書一紙、被告公司變更登
記表一份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參,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僅具狀陳稱:兩造間並無
任何貨款往來關係云云,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供本院審酌,
自難採信;況且,前開「借款契約書」上明確記載「因甲方
(指被告)委託乙方(指原告)執行企業內部流程輔導業務
,因資金週轉問題致無法正常償還乙方三個月貨款計19萬元
。」、「甲方積欠乙方之前述款項,應於即日起60日內清償
完畢,甲方絕無異議。」等語,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按
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民
法第547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約之報酬
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19萬元,以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即96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