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84號
原   告 順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濟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參照)。
二、查本件兩造約定因本件預拌混凝土合約所生之爭執,同意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該合約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被告亦抗辯原告違反
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及
原告之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湯文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