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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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斗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3月3日北警分偵字第09700035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乙○○互相鬥毆,甲○○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乙○○
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民國97年2月22日凌晨1時16分許,在彰化
縣○○鎮○○路○○○號嘉年華KTV飲酒唱歌結束將離去之際,
與欲進入該KTV之被移送人乙○○在門口相遇,因肢體上擦
撞而生口角,並進而互相鬥毆,致甲○○頭部受外傷(傷口
縫4針),乙○○兩手臂及左腳膝關節擦傷。嗣經彰化縣北斗
鎮調解委員會於同年月28日調解成立,由乙○○賠償甲○○
醫療費用新台幣3千6百元,並當場付訖,且互不追究刑事責
任。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訊時自白不諱
,核與證人 陳鈞杰 於警訊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調解書在卷可
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簡易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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