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99號
異 議 人 乙○○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96年12月14日送達債務人即本件異議
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異議人延至民國97年1月14日
始提起異議,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劉紀君